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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確認租金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龍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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