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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85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2185號

原告
豪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貳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協議書之約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登報費1,200元,合計6,27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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