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2185號
- 原告
- 豪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貳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協議書之約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登報費1,200元,合計6,27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