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林福來
- 當事人甲○○、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瑞隆即隆昌企業行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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