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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林福來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瑞隆即隆昌企業行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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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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