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45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7年度南簡字第94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