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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美美

聲請人
謝家政即泰億工程行
相對人
欣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對相對人所發臺南佳里郵局第331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96年度裁全字第9133號假扣押民事裁定,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5349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臺幣14萬4000元後,以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4844號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經鈞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 141號民事裁定撤銷上揭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於97年 6月17日撤回假扣押執行,遂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以臺南佳里郵局第331號存證信函,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 14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 1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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