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陳賢德
- 當事人錩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補字第94號原 告 錩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起訴前不須先經法院調解。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余吉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