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馳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9月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繪圖員,惟被告公司自97年10月起至98年1月止均未給付原告薪資,被告公司共計積欠原告4個月薪資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32,546元。為此,原告依薪資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公司則陳稱:被告公司已經倒閉,資產亦被房東拍賣,被告公司會找會計師向國稅局辦理歇業,對於原告請求之薪資金額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協調紀錄為證,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復有勞工保險局98年5月14日函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薪資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薪資132,54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4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