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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獻楠王獻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伯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伯欣化學製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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