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伯城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伯欣化學製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