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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3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曾鴻銘曾鴻銘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東光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3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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