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4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4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