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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52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莉莉黃莉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5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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