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5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5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