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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符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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