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共同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