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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上訴人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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