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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上訴人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9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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