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 上訴人
-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9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