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曾春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振源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就本院判決主文第2項命拆除之區域範圍H--I--J--L—H、面積3.11平方公尺;區域範圍L--K--M—D—L、面積計0.21平方公尺,共計面積3.32平方公尺部分聲明不服,是上開土地價額為新臺幣51,460元【計算式:3.32×15,500=51,4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