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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09號

上訴人
正永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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