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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聲請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鏗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因本保全服務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雙方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6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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