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另依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李珮琦 被 告 全億豐有限公司(7-11新永華門市)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8年8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壹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6月起受僱於被告全億 豐有限公司任時薪制員工,至98年6月13日離職。離職後發 現被告未按法定基本工資每小時新臺幣(下同)95元給付,共短少給付薪資差額46,066元,又加班亦未給付加班費,積欠加班費27,086元,及未依規定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致短少23, 022元之退休金差額,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96,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起訴時, 請求被告給付78,042元及遲延利息,至本院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始擴張訴之聲明如上)(本院卷,第245頁) 。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積欠原告任何薪資、加班費及退休金差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75~276頁) (一)原告於96年6月起受僱於被告全億豐有限公司任時薪制員工,至98年6月13日離職。 (二)原告每月薪資,由被告以轉帳方式存入原告於臺灣土地銀 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三)原告及被告均未提出自97年1月7日至同年6月20日之員工排班表或簽到簿,以證明該期間原告之按月實際工時。 (四)被告給付原告自96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之薪資,據 被告所提出96年6月25日至97年1月6日永華門市職員排班表(本院卷,第51-78頁),並依附表一所示,並無短少之差額 。 (五)被告給付原告自97年6月21日至98年6月13日間之薪資,據 被告所提出97年6月16日至同年8月24日新永華、鯤鯓門市 職員排班表及97年8月21日至98年6月13日新永華、鯤鯓門 市員工簽到簿(本院卷,第255-264頁、第252頁、第79-87頁),有如附表一總加班時數欄所示之加班時數。 (六)被告未依規定為原告提撥自96年6月至98年6月間之勞工退 休金,有原告提供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足憑(本 院卷,第239-240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76頁) (一)被告是否短少給付原告薪資差額、加班費,其短少給付之 薪資差額及加班費各為何? (二)被告是否未按規定為原告提撥退休金?若是,則原告因而 受有損害而得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 五、茲就上開兩造爭執事項,分述本院得心證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否短少給付原告薪資差額、加班費,其短少給付之 薪資差額及加班費各為何? ⒈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給付基本工資,每小時95元,於其任 職期間共短少薪資差額46,066元云云,按勞動基準法第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並自96年7月1日起生效。是以本件原告之工作性質既係按時 計酬,其工資則應依上開勞委會命令以每小時95元計算。 ⒉復按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但實 行輪班制或其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 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5條定有明文。 另依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函示:「勞動基準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 分鐘之休息。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可知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包括休息時間在內,同理延長工 作之時間,亦不應包括休息之時間在內。原告主張其工作 時數應包含休息時間云云,並無可取。 ⒊查參照被告所提出97年6月16日至同年8月24日新永華、鯤 鯓門市職員排班表及97年8月21日至98年6月13日新永華、 鯤鯓門市員工簽到簿(本院卷,第255-264頁、第252頁、 第79-87頁)所示,原告每月工時如附表一工時欄所示,原告每月工時扣除休息用餐時間(如附表一依法應扣休息時 間欄所示),則為原告之實際工時。 ⒋再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查: ⑴原告每月領取之工資如附表一實領工資欄所示,有原告 所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0~42頁)。依被告所提出96年6月25日至97年1月6日永華門市職員排班表(本院卷,第51-78頁),原告每日工作時間均在8小時以內,依附表一實領工資欄被告所領之工資除以原告工作之時數,可知被告已依基本工資每小時95元 支付原告薪資,被告並無短少給付薪資,且亦無庸給付 加班費。 ⑵至97年1月7日至同年6月20日原告之實際工時為何,原告及被告均無法提出該時段之員工排班表、簽到簿或其他 證據以作為核算工時之憑據,則被告是否積欠原告薪資 及加班費,積欠金額為何,均無法證明,原告空言主張 被告於該期間短少給付薪資及加班費云云,並無可取。 ⑶依被告所提出97年6月16日至同年8月24日新永華、鯤鯓 門市職員排班表及97年8月21日至98年6月13日新永華、 鯤鯓門市員工簽到簿(本院卷,第255-264頁、第252頁 、第79-87頁),原告之實際工作時間如附表一實際工時欄,則以原告每月工作時間×95元,為原告應領工資( 如附表一⑶所示)。原告應領工資(如附表一⑶所示) -實領工資(如附表一⑷)-勞健保費402元,所得之差,若為正數,則為被告所短少給付原告之薪資。查如附 表一⑶-⑷-勞健保費402元,所得各欄之差均為負數,足認被告已按原告工作時數,按每小時法定基本工資95 元給付完畢。 ⑷ 另原告每日工作時間逾8小時者,被告即應發給加班費 ,其計算方式為「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被告辯稱本件係採彈性工時,不應有加班費云云,惟所謂彈性工時,不應有加班費一節,既未得原告同意,原告自不得據以作為拒絕給付加班費之依據。本院參考上開被告所提出97年6月16日至同年8月24日新永華、鯤鯓門市職員排班表及97年8月21日至98年6月13日新永華、鯤鯓門市排班表及員工簽到簿,可知原告總加班時數為附表一之總加班時數欄所示,其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及「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者分別如附表一依勞基法第24條第1款及同條第2款規定之加班時數欄,是以原告應領之加班費如附表一應領加班費欄所示之金額。惟上開原告應領工資(如附表一⑶所示)-實領工資(如附表一⑷),所得之差均為負數,足認被告已按原告工作時數,按每小時法定基本工資95元給付完畢,且被告所給付者尚包括原告之加班費。是以計算被告短少給付原告之加班費為原告應領工資-實領工資-原告應繳納之勞健保費用-原告應領之加班費。(即附表一中之⑶-⑷-原告應負擔勞健保費用-⑸)。 基此,原告未領加班費之情形為①97年6月21日至同年7 月20日薪資短少281.7元;②97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20日薪資短少335.35元;③97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20日薪資短少100. 35元;④98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20日薪資短少261.9元。總計自96年6月21日至98年6月13日間被告給付原告薪資短少之差額為980元(281.7+335.35+100.35+261.9=980,元以下四捨五入)。 ⒌原告雖又主張其工作時數應以其所提出之上班時間紀錄及 排班表(本院卷第132~177頁)為準,惟查原告所提出之上班時間紀錄(本院卷,第132~163頁)乃原告個人手寫紀錄之上班時間,既為被告所否認,自不得以之作為計算原告 薪資及加班費之基準;另原告所提出之排班表,原告自稱 係向離職之員工所索取而來的(本院卷,第186頁,倒17行以下)等語,其上並有以筆手書修正更改之痕跡,且該排 班表所顯示原告工作時間復無法與兩造所不爭之原告親筆 簽到退紀錄相符,原告主張應以原告提出之排班表作為計 算原告薪資之依據云云,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差額 46,066元及加班費27,086元一節,除加班費980元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餘部分,於法無據,並無可取。 (二)被告是否未按規定為原告提撥退休金?若是,則原告因而 受有損害而得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 按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又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 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 損害賠償,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自96年6月間至98年6月間各月應領 工資如附表二工資欄所示,依94年1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40002504號令發布、96年6月29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60130590號令修正發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本院卷,第238 頁 ),被告每月應為原告提繳之工資為如附表二被告應提撥 勞退金額欄所示(如附表二⑹),而被告實際提撥者僅為 附表二被告實際提撥勞退金額欄所示金額(如附表二⑺) ,亦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參(本院卷,第239頁),不足者為附表二不足額欄所示之金額(即附表二⑹ -⑺),合計13,535元【計算式:510+770.4+486+770.4+770.4+770.4+770.4+630+770.4+810+810+770.4+770.4+856.8+918+770.4+810+770.4≒13535(元以下四捨五入)】。 被告雖辯稱其原告已同意於新進員工基本資料表上將「公 司將主動為所有同仁提繳6%勞工退休金,並存入勞保局之 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等語刪除,原告不應再主張被告 應撥勞退金云云,固據被告提出己刪除「公司將主動為所 有同仁提繳6%勞工退休金,並存入勞保局之員工個人退休 金專戶…」等語之新進員工基本資料表(本院卷,第365頁),惟原告否認該項刪除係經原告同意,又「為增進勞工 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第1項參照)乃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意 旨,自無經由勞方同意而免除資方提撥退休金之責任之理 ,且被告於本院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辯稱提撥退休 金不足額部分已於原告離職後,仍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之 方式作為補償,讓原告可以多領5千或6千的勞退金云云( 本院卷,第189頁),足認被告亦坦承其有未足額為原告提撥勞退基之情事,嗣又辯稱原告同意刪除勞動契約中有關 勞退權利之約定云云,乃係避重就輕之詞,並無可採。 六、綜合上情,被上訴人爰依兩造之僱傭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加班費980元及短少之勞工退休金提繳金13,535元,二者合計14,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准許之,逾此部分之請 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本院酌量兩造各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之情形,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本判決係訴 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79條、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一 ┌──────────────────────────────────────────────────────────────────────────────────────────────┐ │工資、加班費 │ ├────┬───────┬────────┬─────────┬───────────────────┬────────────────┬──────────┬──────┬───────┤ │ 年/月 │ 工時 ⑴ │依法應扣休息時間│實際工時 ⑴-⑵ │ 總加班時數 │ 證 據(本院卷) │ 應領工資(95/時) │ 實領工資 │ 不足額 │ │ │ │⑵ │ │--------------------------------------│ │ ⑶ │ ⑷ │(負數即無短少)│ │ │ │ │ │(依勞基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之加班時數)│ │--------------------│ │⑶-⑷-勞健保│ │ │ │ │ │(依勞基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之加班時數)│ │ 應領加班費 │ │費402元(96/7 │ │ │ │ │ │ │ │ │ │為382元) │ │ │ │ │ │ │ │ ⑸ │ │--------------│ │ │ │ │ │ │ │ │ │ 未領加班費 │ ├────┼───────┼────────┼─────────┼───────────────────┼────────┬───────┼──────────┼──────┼───────┤ │ 96/7 │ 154小時 │ 9小時 │ 145小時 │ 0小時 │ 第50、51-56頁 │依據被告所提供│13,775元(145×95) │ 13,431元 │-38元 │ │ │ │ │ │ │ │永華門市職員排│ │ │(00000000000│ │ │ │ │ │ │ │班表96.6.25-97│ │ │-382) │ ├────┼───────┼────────┼─────────┼───────────────────┼────────┤.1.6 ├──────────┼──────┼───────┤ │ 96/8 │ 124小時 │ 9小時 │ 115小時 │ 0小時 │ 第50、56-60頁 │ │10,925元(115×95) │ 10,591元 │-68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402) │ ├────┼───────┼────────┼─────────┼───────────────────┼────────┤ ├──────────┼──────┼───────┤ │ 96/9 │ 146小時 │ 10小時 │ 160小時 │ 0小時 │ 第50、60-64頁 │ │15,200元(160×95) │ 14,866元 │-68元 │ │ │ │ │含補24小時上課時數│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402 │ ├────┼───────┼────────┼─────────┼───────────────────┼────────┤ ├──────────┼──────┼───────┤ │ 96/10 │ 171小時 │ 9小時 │ 162小時 │ 0小時 │ 第50、65-69頁 │ │15,390元(162×95) │ 15,046元 │-58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402) │ ├────┼───────┼────────┼─────────┼───────────────────┼────────┤ ├──────────┼──────┼───────┤ │ 96/11 │ 159小時 │ 8小時 │ 151小時 │ 0小時 │ 第50、69-73頁 │ │14,345元(151×95) │ 14,071元 │-128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402) │ ├────┼───────┼────────┼─────────┼───────────────────┼────────┤ ├──────────┼──────┼───────┤ │ 96/12 │ 168小時 │ 10小時 │ 158小時 │ 0小時 │ 第50、73-78頁 │ │15,010元(158×95) │ 14,716元 │-108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402) │ ├────┼───────┼────────┼─────────┼───────────────────┼────────┼───────┼──────────┼──────┼───────┤ │ 97/1 │ │ │ │ │ │1.被告未提出97│ │ 14,566元 │ │ ├────┼───────┼────────┼─────────┼───────────────────┼────────┤.1.7-97.6.15 ├──────────┼──────┼───────┤ │ 97/2/1 │ │ │ │ │ │員工排班表或簽│ │ 10,000元 │ │ │ 2/20│ │ │ │ │ │到簿 │ │ │ │ ├────┼───────┼────────┼─────────┼───────────────────┼────────┤ ├──────────┼──────┼───────┤ │ 97/2/21│ │ │ │ │ │2.自97.2.20後 │ │ 13,800元 │ │ │ 3/20│ │ │ │ │ │計薪週期為每月│ │ │ │ ├────┼───────┼────────┼─────────┼───────────────────┼────────┤21號至次月20號├──────────┼──────┼───────┤ │ 97/3/21│ │ │ │ │ │ │ │ 13,300元 │ │ │ 4/20│ │ │ │ │ │ │ │ │ │ ├────┼───────┼────────┼─────────┼───────────────────┼────────┤ ├──────────┼──────┼───────┤ │ 97/4/21│ │ │ │ │ │ │ │ 15,000元 │ │ │ 5/20│ │ │ │ │ │ │ │ │ │ ├────┼───────┼────────┼─────────┼───────────────────┼────────┤ ├──────────┼──────┼───────┤ │ 97/5/21│ │ │ │ │ │ │ │ 15,300元 │ │ │ 6/15│ │ │ │ │ │ │ │ │ │ ├────┼───────┼────────┼─────────┼───────────────────┼────────┼───────┼──────────┼──────┼───────┤ │ 97/6/16│ │ │ │ │ │依據被告所提供│ │ │ │ │ 6/20│ │ │ │ │ │新永華、鯤鯓門│ │ │ │ ├────┼───────┼────────┼─────────┼───────────────────┼────────┤市職員排班表97├──────────┼──────┼───────┤ │ 97/6/21│ 146小時 │10小時-被告自陳 │ 136.5小時 │ 12小時 │第253、255-259頁│.6.16-97.8.24 │12,967.5元 │ 13,800元 │-1,234.5元 │ │ 7/20│ │(應為9.5小時) │ │------------------------------------- │ │及新永華門市、│(136.5×95) │ │(12967.5- │ │ │ │ │ │ (12小時) │ │鯤鯓門市員工簽│--------------------│ │000000000 ) │ │ │ │ │ │ (0小時) │ │到簿97.8.21-97│1,516.2元 │ │--------------│ │ │ │ │ │ │ │.9.20 │(12×95×1.33) │ │1,516.2元 │ ├────┼───────┼────────┼─────────┼───────────────────┼────────┤ ├──────────┼──────┼───────┤ │ 97/7/21│ 165小時 │ 8小時 │ 157小時 │ 1小時 │第253、260-264頁│ │14,915元(157×95) │ 14,800元 │-287元 │ │ 8/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1小時) │ │ │126.35元 │ │-402) │ │ │ │ │ │ (0小時) │ │ │(1×95×1.33) │ │--------------│ │ │ │ │ │ │ │ │ │ │126.35元 │ │ │ │ │ │ │ │ │ │ │ │ ├────┼───────┼────────┼─────────┼───────────────────┼────────┤ ├──────────┼──────┼───────┤ │ 97/8/21│ 182小時 │ 11.5小時 │ 170.5小時 │ 11小時 │ 第252頁 │ │16,197.5元 │ 16,850元 │-1,054.5元 │ │ 9/20│ │ │ │------------------------------------- │ │ │(170.5×95) │ │(16197.5- │ │ │ │ │ │ (11小時) │ │ │--------------------│ │000000000 ) │ │ │ │ │ │ (0小時) │ │ │1,389.85元 │ │--------------│ │ │ │ │ │ │ │ │(11×95×1.33) │ │1,389.85元 │ ├────┼───────┼────────┼─────────┼───────────────────┼────────┼───────┼──────────┼──────┼───────┤ │ 97/9/21│ 179小時 │ 11小時 │ 168小時 │ 12小時 │ 第87頁 │依據被告所提供│15,960元(168×95) │ 17,005元 │-1,447元 │ │ 10/20│ │ │ │------------------------------------- │ │新永華門市、鯤│--------------------│ │(00000000000│ │ │ │ │ │ (11小時) │ │鯓門市員工簽到│1,547.55元 │ │-402) │ │ │ │ │ │ (1小時) │ │簿97.9.21-98.6│(11×95×1.33+1× │ │--------------│ │ │ │ │ │ │ │.13 │95×1.66) │ │1,547.55元 │ ├────┼───────┼────────┼─────────┼───────────────────┼────────┤ ├──────────┼──────┼───────┤ │97/10/21│ 168小時 │ 11小時 │ 157小時 │ 8小時 │ 第86頁 │ │14,915元(157×95) │ 17,100元 │-2,587元 │ │ 11/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7小時) │ │ │1,042.15元 │ │-402) │ │ │ │ │ │ (1小時) │ │ │(7×95×1.33+1×95│ │------------- │ │ │ │ │ │ │ │ │×1.66) │ │1,042.15元 │ ├────┼───────┼────────┼─────────┼───────────────────┼────────┤ ├──────────┼──────┼───────┤ │97/11/21│ 172小時 │ 11小時 │ 161小時 │ 16小時 │ 第85頁 │ │15,295元(161×95) │ 17,500元 │-2,607元 │ │ 12/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16小時) │ │ │2,021.6元 │ │-402) │ │ │ │ │ │ (0小時) │ │ │(16×95×1.33) │ │------------- │ │ │ │ │ │ │ │ │ │ │2,021.6元 │ ├────┼───────┼────────┼─────────┼───────────────────┼────────┤ ├──────────┼──────┼───────┤ │97/12/21│ 186小時 │ 12小時 │ 174小時 │ 14小時 │ 第84頁 │ │16,530元(174×95) │ 18,650元 │-2,522元 │ │ 98/1/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14小時) │ │ │1,768.9元 │ │-402) │ │ │ │ │ │ (0小時) │ │ │(14×95×1.33) │ │--------------│ │ │ │ │ │ │ │ │ │ │ 1,768.9元 │ ├────┼───────┼────────┼─────────┼───────────────────┼────────┤ ├──────────┼──────┼───────┤ │ 98/1/21│ 197小時 │ 12小時 │ 185小時 │ 3小時 │ 第83頁 │ │17,575元(185×95) │ 19,500元 │-2,327元 │ │ 2/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3小時) │ │ │379.05元 │ │-402) │ │ │ │ │ │ (0小時) │ │ │(3×95×1.33) │ │------------- │ │ │ │ │ │ │ │ │ │ │379.05元 │ ├────┼───────┼────────┼─────────┼───────────────────┼────────┤ ├──────────┼──────┼───────┤ │ 98/2/21│ 178小時 │12小時-被告自陳 │ 166.5小時 │ 3小時 │ 第82頁 │ │15,817.5元 │ 16,850元 │-1,434.5元 │ │ 3/20│ │(應為11.5小時)│ │------------------------------------- │ │ │(166.5×95) │ │(15817.5- │ │ │ │ │ │ (3小時) │ │ │--------------------│ │000000000 ) │ │ │ │ │ │ (0小時) │ │ │379.05元 │ │------------- │ │ │ │ │ │ │ │ │(3×95×1.33) │ │379.05元 │ ├────┼───────┼────────┼─────────┼───────────────────┼────────┤ ├──────────┼──────┼───────┤ │ 98/3/21│ 183小時 │ 11小時 │ 172小時 │ 4小時 │ 第81頁 │ │16,340元(172×95) │ 17,400元 │-1,462元 │ │ 4/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4小時) │ │ │505.4元 │ │-402) │ │ │ │ │ │ (0小時) │ │ │(4×95×1.33) │ │------------- │ │ │ │ │ │ │ │ │ │ │505.4元 │ ├────┼───────┼────────┼─────────┼───────────────────┼────────┤ ├──────────┼──────┼───────┤ │ 98/4/21│ 176小時 │ 11小時 │ 165小時 │ 10小時 │ 第80頁 │ │15,675元(165×95) │ 16,400元 │-1,127元 │ │ 5/2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6小時) │ │ │1,388.9元 │ │-402) │ │ │ │ │ │ (4小時) │ │ │(6×95×1.33+4×95│ │------------- │ │ │ │ │ │ │ │ │×1.66) │ │1,388.9元 │ ├────┼───────┼────────┼─────────┼───────────────────┼────────┤ ├──────────┼──────┼───────┤ │ 98/5/21│ 142小時 │ 9小時 │ 133小時 │ 4小時 │ 第79頁 │ │12,635元(133×95) │ 13,870元 │-1,637元 │ │ 6/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3小時) │ │ │536.75元 │ │-402) │ │ │ │ │ │ (1小時) │ │ │(3×95×1.33+1×95│ │--------------│ │ │ │ │ │ │ │ │×1.66) │ │536.75元 │ ├────┴───────┴────────┴─────────┴───────────────────┴────────┴───────┴──────────┴──────┴───────┤ │附註: │ │1.依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函示: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休息時間在內。 │ │2.原告勞健保負擔以每月402元計算(勞保166元+健保236元),惟96/7之勞健保負擔為382元(勞保166元+健保216元,本院卷,第95、234-236頁)。 │ │3.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加班費(計算式:加班時數(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95元×1.33+加班時數(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95元×1.66=應給加班費) │ └──────────────────────────────────────────────────────────────────────────────────────────────┘ 附表二 ┌─────────────────────────────────────────────────────┐ │勞退 │ ├────┬────────────┬──────────────┬────────────┬───────┤ │ 年/月 │工資 (為附表一應領工資⑶│ 被告應提撥勞退金額 ⑹ │被告實際提撥勞退金額 ⑺ │ 不足額 │ │ │不含加班費) │(按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6%)│(本院卷,第239-240頁) │ ⑹-⑺ │ │ │ │(本院卷,第238頁) │ │ │ ├────┼────────────┼──────────────┼────────────┼───────┤ │ 96/6 │10,597元(原告實領金額)│666元(11100×6%) │ 156元 │510元 │ │ │ │ │ │(666-156) │ ├────┼────────────┼──────────────┼────────────┼───────┤ │ 96/7 │ 13,77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6/8 │ 10,925元 │666元(11100×6%) │ 180元 │486元 │ │ │ │ │ │(666-180) │ ├────┼────────────┼──────────────┼────────────┼───────┤ │ 96/9 │ 15,200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6/10 │ 15,390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6/11 │ 14,34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6/12 │ 15,010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7/1 │ │ │ 180元 │ │ ├────┼────────────┼──────────────┼────────────┼───────┤ │ 97/2-3 │ │ │ 180元 │ │ ├────┼────────────┼──────────────┼────────────┼───────┤ │ 97/3-4 │ │ │ 180元 │ │ ├────┼────────────┼──────────────┼────────────┼───────┤ │ 97/4-5 │ │ │ 180元 │ │ ├────┼────────────┼──────────────┼────────────┼───────┤ │ 97/5-6 │ │ │ 180元 │ │ ├────┼────────────┼──────────────┼────────────┼───────┤ │ 97/6-7 │ │ │ 180元 │ │ ├────┼────────────┼──────────────┼────────────┼───────┤ │ 97/7-8 │ 12,967.5元 │810元(13500×6%) │ 180元 │630元 │ │ │ │ │ │(810-180) │ ├────┼────────────┼──────────────┼────────────┼───────┤ │ 97/8-9 │ 14,91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7/9-10│ 16,197.5元 │990元(16500×6%) │ 180元 │810元 │ │ │ │ │ │(990-180) │ ├────┼────────────┼──────────────┼────────────┼───────┤ │97/10-11│ 15,960元 │990元(16500×6%) │ 180元 │810元 │ │ │ │ │ │(990-180) │ ├────┼────────────┼──────────────┼────────────┼───────┤ │97/11-12│ 14,91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7/12- │ 15,29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98/1 │ │ │ │(950.4-180)│ ├────┼────────────┼──────────────┼────────────┼───────┤ │ 98/1-2 │ 16,530元 │1,036.8元(17280×6%) │ 180元 │856.8元 │ │ │ │ │ │(1036.8-180 │ │ │ │ │ │) │ ├────┼────────────┼──────────────┼────────────┼───────┤ │ 98/2-3 │ 17,575元 │1,098元(18300×6%) │ 180元 │918元 │ │ │ │ │ │(00000000) │ ├────┼────────────┼──────────────┼────────────┼───────┤ │ 98/3-4 │ 15,817.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8/4-5 │ 16,340元 │990元(16500×6%) │ 180元 │810元 │ │ │ │ │ │(990-180) │ ├────┼────────────┼──────────────┼────────────┼───────┤ │ 98/5-6 │ 15,675元 │950.4元(15840×6%) │ 180元 │770.4元 │ │ │ │ │ │(950.4-180)│ ├────┼────────────┼──────────────┼────────────┼───────┤ │ 98/6 │ 12,635元 │810元(13500×6%) │ 180元 │原告未請求 │ ├────┴────────────┴──────────────┴────────────┴───────┤ │附註: │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每負擔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