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整,及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靜怡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