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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翁金緞翁金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玖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8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3日上午10時5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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