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 原告
-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杜憲明即新展銘企業社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二○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