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杜憲明即新展銘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二○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