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賢德陳賢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原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杜憲明即新展銘企業社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二○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