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3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光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3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