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婷妮張婷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震享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