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震享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