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柏丞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