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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美美蔡美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柏丞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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