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7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701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河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成堂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701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