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82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829號
- 原告
-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趙秀蘭即伸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2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柒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