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伯冠通信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97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