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原 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彣即宏昇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