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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
聲請人
丁○○○○ ○○○
聲請人
乙○○○○○(茱阿
相對人
十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一A棟
法定代理人
戊○○

            一A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4人為印尼籍勞工,因相對人每月預扣聲請人薪資各新台幣(下同)5千元,並積欠原告等3個月工資未發,並於97年2月停止營業,亦未支付任何資遣費,又不出席協調會,聲請人業已具狀向本院起訴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等,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98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給付工資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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