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原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67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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