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 原告
-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67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