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原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