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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原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鴻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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