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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上訴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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