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上 訴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6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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