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上 訴 人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