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上 訴 人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9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