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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

原告
丁○○○○○○○○.
原告
佳寶廚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丙○○○○○○○○.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佔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34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佳寶櫥櫃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元,及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元、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元依序為原告丁○○○○○○○○○○、原告佳寶櫥櫃企業有限公司、原告丙○○○○○○○○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91,480元,及自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佳寶櫥櫃企業有限公司38,800元,及自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給付原告丙○○○○○○○○33,500元,及自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其性質,係屬不變更訴訟標的及請求事實,僅就應受判決事項更正法律上陳述,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自民國96年3月至9月間,任職於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所(以下簡稱林內公司)並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林內公司之產品,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佔犯意,於96年8月底至9月初之某日,將原告所有以占有改定方式委由甲○○保管而存放於林內公司台南營業所如附表所示之廚房用具,逕予侵佔入己後價賣之。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書1件為證,被告行為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易字第863號判決被告業務侵佔罪確定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刑事卷查明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侵佔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後價賣之,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權,依法自應負賠償責任。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丁○○○○○○○○○○291,480元、原告佳寶櫥櫃企業有限公司38,800元、原告丙○○○○○○○○33,500元,及均自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名(型號)及數量 │         被害人       │ 總價值 │
├──┼──────────┼───────────┼────┤
│1   │熱水器(RU-1070RF) │東倫瓦斯器材行即謝靜娟│80400元 │
│    │12台                │                      │        │
├──┼──────────┼───────────┼────┤
│2   │排油煙機(RH-7031S)│東倫瓦斯器材行即謝靜娟│7680元  │
│    │1台                 │                      │        │
├──┼──────────┼───────────┼────┤
│3   │排油煙機(RH-8012S)│東倫瓦斯器材行即謝靜娟│7980元  │
│    │1台                 │                      │        │
├──┼──────────┼───────────┼────┤
│4   │瓦斯爐(RBTS-236T) │東倫瓦斯器材行即謝靜娟│29200元 │
│    │4台                 │                      │        │
├──┼──────────┼───────────┼────┤
│5   │瓦斯爐(RB-23T)1台 │東倫瓦斯器材行即謝靜娟│8300元  │
│    │                    │                      │        │
├──┼──────────┼───────────┼────┤
│6   │煮飯器(RR-50A)24台│東倫瓦斯器材行即謝靜娟│157920元│
│    │                    │                      │        │
├──┼──────────┼───────────┼────┤
│7   │排油煙機(RH-8031S)│佳寶廚櫃企業有限公司  │8620元  │
│    │2台                 │                      │        │
├──┼──────────┼───────────┼────┤
│8   │排油煙機(RH-8177K)│佳寶廚櫃企業有限公司  │10400元 │
│    │2台                 │                      │        │
├──┼──────────┼───────────┼────┤
│9   │排油煙機(RH-8177S)│佳寶廚櫃企業有限公司  │5500元  │
│    │1台                 │                      │        │
│    │                    │                      │        │
├──┼──────────┼───────────┼────┤
│10  │瓦斯爐(RBTS-207)4 │佳寶廚櫃企業有限公司  │7320元  │
│    │台                  │                      │        │
├──┼──────────┼───────────┼────┤
│11  │烘碗機(RKD-190S)2 │佳寶廚櫃企業有限公司  │6960元  │
│    │台                  │                      │        │
├──┼──────────┼───────────┼────┤
│12  │熱水器(RU-0970RF)5│仙宮藝術燈家即徐國治  │33500元 │
│    │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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