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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上訴人
曾春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振源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就本院判決主文第2項命拆除之區域範圍H--I--J--L—H、面積3.11平方公尺;區域範圍L--K--M—D—L、面積計0.21平方公尺,共計面積3.32平方公尺部分聲明不服,是上開土地價額為新臺幣51,460元【計算式:3.32×15,500=51,4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除地上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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