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