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於民國99年6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參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介紹被告承包訴外人蔡景欽醫師位於臺南市○區○○路4 段277 號房屋之室內設計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經被告承諾願以系爭工程裝潢費用總價百分之7 給付佣金予原告。嗣被告於民國98年7 月31日向原告出示記載裝潢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之系爭工程裝潢契約,並給付85,000元之佣金予原告,惟蔡景欽醫師及其會計王淑玲於同年8 月26日告知原告系爭工程全部裝潢費用為480 萬元,原告始知受騙。因此被告實際上應給付原告之佣金應為480 萬元之百分之7 即336,000 元。原告遂於同年9 月8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再給付原告剩餘之佣金251,000 元,惟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而系爭工程合約並未區分項目,兩造約定按百分之7 給付佣金,亦沒有約定扣除的項目,被告辯稱要扣除廚具等金額並不實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介紹被告承包系爭工程後,始向被告詢問配合的方式,被告告知原告一般的配合方式就是工程款的百分之7 ,被告並同意給付系爭工程裝潢費用百分之7 之佣金予原告,而被告第1 次與蔡景欽醫師簽訂之裝潢契約中約定之裝潢費用確實是160 萬元,嗣因蔡景欽醫師要求被告介紹廠商,統合家具、廚具等設備,導致系爭工程之總金額變更為480 萬元,然其中僅160 萬元為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實收之工程款,其餘為傢具、廚具等設備之費用,原告就每個項次都要求佣金,對被告不公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介紹被告承攬蔡景欽醫師住家裝潢工程,兩造約定被告要按承接裝潢費用百分之7 給付佣金給原告,後來被告以裝潢費用總額是160 萬元,而給付原告85,000元的佣金。 (二)被告以安佐空間設計事務所名義與蔡景欽簽訂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工程總價為480 萬元。 四、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的介紹佣金究應以被告與蔡景欽約定之工程總價480 萬元,抑或要扣除系爭工程之廚具及家具等設備的費用,而以160 萬元為計算基礎?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自承伊同意按照裝潢費用的百分之7 給付佣金予原告乙節(見本院99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辯稱伊給付予原告之佣金應扣除系爭工程之廚具及傢具等設備費用,而以160 萬元計算云云,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惟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信實,且系爭工程合約僅記載工程總價為480 萬元,並未區分其中廚具、傢具等設備之購買費用,亦有證人甲○○提出之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1 件在卷可稽,證人甲○○並證稱:系爭工程款480 萬元包括廚具設備、傢具之費用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知系爭工程亦與一般裝潢工程之內容常包括室內傢具、擺設或其他設備,以便作整體規劃設計、裝潢之情相符,則系爭480 萬元自應屬於被告承接系爭工程之裝潢總價款,被告空言抗辯系爭佣金應按扣除廚具、傢具等設備費用後之160 萬元計算云云,顯無可採,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應按系爭工程之總價480 萬元之百分之7 給付佣金予原告乙節為真實。依此計算,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佣金應為336,000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原告之85,000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251,000 元,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51,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及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1,000 元,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2,760 元及證人甲○○之日費1,000 元,共3,760 元,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故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760 元。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無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