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原 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向原告購買檢驗 試劑,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395,797元。詎被告收貨後 ,迄今仍未給付貨款,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1份、銷貨 單6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395,7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4,300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