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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6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65號

原告
鴻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賀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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