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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89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89號

原告
順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憶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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