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244號原 告 金鴻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複 代理人 侯碧龍 被 告 鋒鑫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澤連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96年10月間接獲第三人南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帝公司)之鋁合金代工訂單後,旋於96年11月19日向被告購買7075T6材質之鋁合金素材及模具。嗣被告於97年元月份送第一批鋁合金素材(編號11594-l)予原告,詎經 原告電鍍加工後有2563件發生電鍍不良,導致南帝公司無法驗收,嗣兩造就該批鋁合金素材達成協議,原告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亦不對原告請求鋁合金素材價金。 ㈡嗣被告陸續送交原告之鋁合金素材(編號11594-1:6368件 ;編號11525-O:2671及2949件)皆發生上開相同之情事, 原告於97年8月16日致函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竟辯稱 交付原告之鋁合金素材並無瑕疵,原告遂將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材送驗,試驗報告指出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材硬度值僅為68,與原告向被告購買7075T6材質鋁合金素材之硬度應為80以上,相差甚鉅,可知被告所交付原告之鋁合金素材與兩造約定之7075T6材質鋁合金素材不同。 ㈢原告因被告交付瑕疵鋁錠素材,致受有加工費及電鍍物料之損害計新臺幣(下同)493,610元: ⒈編號11594-l:6368件×(68元【廠商訂單單價】-12元【 鋁錠素材成本】)=356,608元 ⒉編號11525-O:2671件×(13元【廠商訂單單價】-0.9元【 鋁錠素材成本】)=32,319元 ⒊編號11525-O:2949件×(13元【廠商訂單單價】-0.9元【 鋁錠素材成本】)=35,683元 ⒋模具費:69,000元,因被告竟不再交付鋁錠素材予原告,原告遂另行向其他鋁錠素材供應商購買鋁錠訴材並重新『開模』之模具費。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3,6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並未表示不對原告請求鋁合金素材價金,先予敘明。 ㈡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等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應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可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96年11月間向被告購買鋁合金素材,而被告則分別自96年12月4日至97年1月10日交付完畢,乃原告遲至97年3月下旬,始通知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 材有疑義,惟經被告派人前往了解與檢查時,經雙方初步認定應係電鍍之問題,與被告無關。原告所稱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材與約定7075T6材質鋁合金不符乙節,亦非事實。 ㈢嗣97年7月29日,原告突然傳真一份所謂素材NG清點清單予 被告,兩造在電話聯繫中,原告主張該紙素材NG清點清單上所列之素材有瑕疵,屬「應退素材」;被告員工乃就原告所述予以照實記載其所稱之「應退素材」,惟被告並不承認原告所稱之數量為「應退素材」,表明須前往檢視篩選後才可確認,故於該紙傳真下半部記載「公司願意支付篩選費用」等字回傳,據此表明被告並不承認原告所稱之應退素材,有原告所指稱之瑕疵情事,但為避免雙方糾葛,同意支付篩選費用。原告所稱受有加工費及電鍍物料之損害,與本件所交付之鋁合金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亦屬無據。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96年10月間接獲第三人南帝公司之鋁合金代工訂單,旋於96年11月19日向被告訂購規格11525-0及11594-1、材質7075T6之鋁合金素材及委託被告向第三人訂購模具(見調解卷第9頁之採購單)。本件交易過程為:被告收到第三人製 作之模具後,會先用模具將鋁素材加工,再將加工過後的鋁素材交付原告進行電鍍,原告再將電鍍過後之產品交付南帝公司。 ㈡上開調解卷第9頁之96年11月19日採購單上雖記載訂購之模 具為規格11525-0、11594-1之模具各1付,然該採購單上關 於模具金額及數量是預估,兩造嗣後又增加模具數量,被告總共受任為原告訂購5付模具,共支出72,450元。 ㈢被告嗣於96年12月4日至97年1月10日陸續交付原告上開96年11月19所訂購之鋁合金素材完畢(見本院卷第19至2頁); 原告迄未給付被告上開價金。 ㈣97年1月間原告交付南帝公司之電鍍加工產品中有2563件因 電鍍不良導致南帝公司無法驗收。 ㈤原告於97年7月29日傳真本院卷第23頁之「素材NG清點清單 」予被告(下稱970729素材NG清點清單),原告上開970729素材NG清點清單表示:11594-1、數量6381PCS,素材問題,導致電鍍外表不良;11594-1、數量2917PCS,此批協調素材、加工、電鍍不請款;11525-0、數量2676PCS,素材起泡、缺角、外觀不良;11525-0、數量2994PCS,外觀、尺寸NG。㈥被告收到原告970729素材NG清點清單傳真後,於該970729素材NG清點清單上規格前記載:「應退素材」等文字,並於清單下方記載:「以上若有因應出貨而先行加工部分,應以相互吸收為要。公司願支付篩選費用,請提列費用。請於8月 份付清帳與退還材料,避免訴諸法律」等文字後,傳真回原告公司。 ㈦兩造於訴訟繫屬後之98年5月11日指派員工羅香琴、白大中 至原告公司處會點如本院卷第44頁之「素材NG清點清單」(下稱980511素材NG清點清單),980511素材NG清點清單上記載:11594-1、數量6368PCS,素材問題,導致電鍍外表不良;11594-1、數量2563PCS,此批協調素材、加工、電鍍不請款;11525-0、數量2671PCS,素材起泡、缺角、外觀不良;11525-0、數量2994PCS,外觀尺寸NG。經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雙方代表人員現場會點與上述清單數量無誤。 ㈧兩造對980511素材NG清點清單中規格11594-1、數量2563PCS之鋁合金素材合意該部分貨款、損害賠償互不請求。 ㈨台灣區金屬品冶製工業同業公會98年8月18日台金冶字第98099號函稱:一般業界對於鋁合金素材7075T6並無所謂的「一般T6」與「正T6」之差別,而在硬度方面,亞洲區常用的規範如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及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JIS)都無硬度規定 。有其規定的則是歐洲區,常用的規範如Europeanstandard(EN),以EN規範來說厚度3mm的板料,硬度為HBW161度, 轉換為HRB大約為83度。因無「一般T6」與「正T6」之差別 ,故無所謂的市價差異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 ㈩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兩造共同採樣送測之樣品,以98年8月19日台檢(材金)南字第98081901號函覆稱:兩 造已於98年8月14日將樣品共14件送至敝單位…依據送測之 樣品,經敝單位初步了解其材料應為鋁擠型條…依CNS2068 及CNS 2257中規定7075為鋁合金編號…T6為鋁合金鍊度符號…鋁合金素材是否為7075T6之材料,其結果是否會影響其電鍍後外觀不良等瑕疵,敝單位無法執行此項檢測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 國立成功大學奈米科技暨微系統工程研究所針對兩造共同採樣送測之樣品,以98年12月2日試驗報告單函覆稱:兩鋁合 金素材組成符合7075規範,硬度接近T6條件(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該試驗報告中經檢驗「兩鋁合金素材」,其中大塊未烤漆試料即11594-1;小塊烤漆試料即11525 -0。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23日(99)中鋁M2字Z○○○○○○ ○○○號函覆稱:關於「以ASTM及JIS規範,如何區別7075與70 75T鋁合金素材之差異」,本公司答覆如下:ASTM係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縮寫,即美國材料 測試協會。所謂JIS係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縮寫,即日本工業標準。此一項國際標準對鋁材料之各類標準皆有明確的規範,並為全世界鋁工業普遍使用之規範標準。…7075僅為「成分」的規範,而7075T6為涵蓋「成分」及「調質度」的規範…JIS及ASTM二項標準,對合金代號7075之各 主要元素的含量範圍要求相同。…經軋延及熱處理後之鋁扳(片)產品或經擠壓及熱處理後之擠型產品的完整材質規範應包含「成分」及「調質度」(各項機械性質)的規範等語(見本院卷第134至135頁)。 嗣國立成功大學奈米科技暨微系統工程研究所函覆補充稱:7075T6硬度規範為HRB85,於98/12/12報告中提及:受測大塊未烤漆料硬度為HRB75~76;受測小塊烤漆料硬度為HRB91.5~92.5。根據專業判斷:兩者均受過T6處理,該HRB75~76 數值雖較低,但確是合理的誤差範圍。簡言之:硬度在85加減10之內都是7075T6材。如非7075T6材,該硬度顯著低於60。至於拉力強度部份亦有極大差異(7075T6材較高)。考量受測樣品已是零組件,拉力強度無法做為評估指標(樣品小,不具代表性;且直拉與橫拉方式該數據會差25%)。基於 此,直接看硬度最準確。電鍍不良與表面品質有關,表面品質與材質設計和製程精密度有關。一般而言,鋁合金電鍍不良情況很多,且多與表面有關,而與硬度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99年9月10日金企字第0991001685號函覆稱:…影響電鍍後外觀之因素包含:被鍍物之 材料組成、電鍍前處理、鋅置換、電鍍液與電鍍條件等因素,且目前所查詢之IS、ASTM與CNS規範並未針對7075T6鋁合 金之硬度訂定標準,因此無法協助鑑定電鍍後外觀不良是否為硬度所造成等語(見本院卷第184至185頁)。 四、兩造爭點 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材未達兩造約定之品質,被告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且可歸責於被告,故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若是,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又買受人主張物 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者,仍應就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一節負舉證之責。另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惟不完全給付,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債務人免責要件,故債務人以不完全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為抗辯,就此仍應由債務人證明之。(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9卷3期51頁參照)。是本件原告不論是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請求,均應就系爭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或瑕疵之不完全給付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 ⒈本件經將兩造會同共同採樣之系爭貨物樣品送測結果為:送測鋁合金素材組成符合7075規範,硬度接近T6條件,送測樣品中受測大塊未烤漆料硬度為HRB75~76;受測小塊烤漆料 硬度為HRB91.5~92.5,根據專業判斷:兩者均受過T6處理 ,該HRB75~76數值雖較低,但確是合理的誤差範圍。簡言 之:硬度在85加減10之內都是7075T6材,如非7075T6材,該硬度顯著低於60乙節,有國立成功大學奈米科技暨微系統工程研究所試驗報告可稽(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第143頁) ,是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材硬度值為68,不符兩造所約定「7075T6」材質鋁合金素材硬度云云,洵屬無據。 ⒉又影響電鍍後外觀之因素包含:被鍍物之材料組成、電鍍前處理、鋅置換、電鍍液與電鍍條件等因素,電鍍不良與表面品質有關,表面品質與材質設計和製程精密度有關。一般而言,鋁合金電鍍不良情況很多,且多與表面有關,而與硬度無關乙節,亦有國立成功大學奈米科技暨微系統工程研究所函,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99年9月10日金企字 第0991001685號函(見本院卷第143頁、第184至185頁)在 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交付之鋁合金素材硬度值不符兩造所約定「7075T6」材質鋁合金素材之硬度,導致原告電鍍加工後,發生電鍍不良,而受有損害云云,亦非可取。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主張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