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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原告
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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