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