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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記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7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記興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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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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