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7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記興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