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14號
- 原告
- 金龍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明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凱成運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繳納鑑定費新台幣肆萬叁仟元。如原告未於上開期限內預納,被告得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台幣壹萬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鑑定費用,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有營業曳引車車頭損害所需之修理費用,惟被告抗辯原告預估之修理費用過高,而拒絕賠償,則原告所有上開車輛之所受損害為何,有送請專業機關鑑定之必要;原告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同意由本院囑託台南縣市汽車同業公會等專業鑑定機構為鑑定人,因台南市汽車修理材料商業同業公會無法鑑定曳引車之損害,亦有該公會98年8月4日南市汽材修興字第028號函可參,嗣經本院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為鑑定機構。而送請上開機構鑑定必須先支出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肆萬叁仟元,有上開鑑定機構98年8月26日汽車消保鼎字第980167號函1件在卷足憑,爰定期命原告預納,如原告逾期仍不預納,被告得於原告預納期間屆滿後7日內墊支,如被告逾期仍不墊支,本件訴訟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