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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5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孫玉文孫玉文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金龍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被告
凱成運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仁珠
訴訟代理人
林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吳怡璉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豐源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原告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豐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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