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3,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3,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支票6紙,交由訴外人超群圖書教育用品社持向原告借款,嗣原告依期提示均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3,000 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 6紙附卷(見本院卷第 9頁至14頁)可憑,核屬相符。又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軒轅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 473,000元,及請求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5,18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付款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號│ │ ││(新臺幣)│ │ │ │├─┼─────┼────┼─────┼─────┼──────┼──────┼──────┤│⒈│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 │63,000元 │98年3月27日 │98年3月27日 │98年3月27日 ││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 │華分社 │限公司 │ │ │ │ │ │├─┼─────┼────┼─────┼─────┼──────┼──────┼──────┤│⒉│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 │96,000元 │98年3月29日 │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 ││ │華分社 │限公司 │ │ │ │ │ │├─┼─────┼────┼─────┼─────┼──────┼──────┼──────┤│⒊│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 │64,000元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6日 ││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 ││ │華分社 │限公司 │ │ │ │ │ │├─┼─────┼────┼─────┼─────┼──────┼──────┼──────┤│⒋│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 │95,000元 │98年1月30日 │98年2月2日 │98年2月2日 ││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 ││ │華分社 │限公司 │ │ │ │ │ │├─┼─────┼────┼─────┼─────┼──────┼──────┼──────┤│⒌│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 │65,000元 │98年1月15日 │98年1月15日 │98年1月15日 ││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 ││ │華分社 │限公司 │ │ │ │ │ │├─┼─────┼────┼─────┼─────┼──────┼──────┼──────┤│⒍│臺南第三信│軒轅王國│KA0000000 │90,000元 │98年2月18日 │98年2月18日 │98年2月18日 ││ │用合作社中│際股份有│ │ │ │ │ ││ │華分社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