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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上訴人
宏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阿蕊即聖恩水電企業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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