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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原告
北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英格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格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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