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84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41號

上訴人
方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1,1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8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